国际域名争议,仲裁机构VS法院,谁说的算?
前不久,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了一件非常值得探讨的诉讼,该案件是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而提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的案件。
事件起因是位于美国的布鲁有限公司(英文名Bulu,Inc.,以下简称布鲁公司),发现其所用商标“BULU”的对应域名“bulu.com”被我国公民陈健飞注册,故布鲁公司将陈健飞投诉至美国国家仲裁院,认为其恶意注册并使用“bulu.com”域名,要求其将该域名转移至布鲁公司。
2019年1月2日,美国国家仲裁院认定陈健飞注册与使用案涉域名的行为符合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判定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条件,裁决将“bulu.com”域名从陈健飞转至布鲁公司。
陈健飞不服裁决结果,将布鲁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而事件的真实脉络到底如何呢?
据了解,域名“bulu.com”是陈健飞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域名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
而位于美国的布鲁公司,于2012年成立,该公司于2012年6月首次商业使用“BULU”标识,并先后于2014年5月、2018年1月在美国境内注册取得“BULU BOX”和“BULU”商标。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陈健飞未侵犯布鲁公司的商标权,确认原告陈健飞对域名“bul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具体裁决理由如下:
第一,陈健飞注册案涉域名不具有恶意。按照域名“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一经注册,域名持有人即可在域名注册有效期内对域名享有合法、有效的权益。
第二,陈健飞使用案涉域名时不存在故意造成与布鲁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网站混淆的恶意情形。
第三,陈健飞不存在要约高价出售或转让案涉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情形。陈健飞在注册案涉域名时,布鲁公司未享有在先权益;在域名使用过程中也未主动向布鲁公司提供域名出售服务。
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本案的审理,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裁判规则。当法院判决与机构仲裁结果相悖的时候,应该以法院判决为准。陈建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如今,域名作为企业“网上商标”所发挥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益日益提高,很多企业对域名也愈加重视。但好的域名往往已被注册,域名争议事件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中科三方提醒各位域名权利人,保护好自己手中的域名,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提醒各企业,不要忽视域名的作用,在企业发展的前期就要确定公司的域名管理策略,尤其是主域名的注册。针对自己的业务需要,还要对其他后缀的域名进行注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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